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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章孔丹儿案一审 (第1/4页)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时,孔丹儿溺死案在临海县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由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郭亚萍独任审理本案。她首先详细核对了各被告的基本情况,并逐一要求原告高红或其代理人陈述一下起诉各被告的具体理由。 原告高红的代理律师张小宝首先应审判长要求,做了简要的陈述:“第一被告孔壮壮,系十岁男孩,小学三年级学生;第二被告孔立民,第三被告蔡佃花系夫妻关系,二三为孔壮壮的父母。年龄均为三十岁,第一、三被告均未到庭。起诉前三被告的理由是,未经被害人孔丹儿父母的同意,孔壮壮擅自将未成年人孔丹儿引入危险区域,且未尽施救、报警等义务,致使被害人死亡,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五万元的赔偿责任。. 第四被告孔为民,四十二岁,其未经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采土成坑,且未及时回填,积水后形成水塘,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应该赔偿人民币拾万元。 第五被告临海县马陵山乡大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孔传山,系该村村长,因为村委会未尽监督平复水塘职责,对未平复水塘不加管理,玩忽职守,也是导致被害人孔丹儿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故应赔偿人民币伍万元。” 郭亚萍在小张陈述完毕后,点了点头:“请各被告陈述一下自己的答辩意见?” 孔立民站起来说:“我家孩子太小,他能懂什么?他问小丹儿想不想去外边,小丹儿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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