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一百四十四章张大勇离婚案一审 (第2/4页)
说走一步说一步话吧。 二是公安机关在原告报案后,与被告谈话笔录一份。被告在该份笔录中承认和原告王爱红发生矛盾后曾在高红处吃住过一段时间的事实。 上述两组证据都足以证明被告张大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同居的事实,也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朱正浩单刀直入地甩出了两组证据,向被告展开了攻势。 “录音证据系偷录所得,其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两组证据内容都不能显示非法同居的具体情形,因天天在一起吃住未必就是男女在一起同居,把吃住理解成同居并不正确。注意我们在法律中所说的同居必须包含性生活。”阿蛮从程序到实体进行双重有效的防守。 “原告所举的这份录音,在录制时是否经过了被告的允许。”孙兵问。 “没有。”王爱红回答。 …… 最后,孙兵宣判道:“通过原被告双方充分发表的多轮辩论意见来看,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缺己破裂,考虑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时间较长,且己生育两名子女,夫妻双方以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夫妻之间既便发生了些矛盾,只要互谅互让,多加沟通,还是能够和好的,故此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十五日之内,上诉于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两千元由原告王爱红承担。 闭庭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