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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章林志杀人案的再审 (第2/4页)
“请执勤法警将证据交由公诉人质证。”审判长道。 公诉人从法警手中接过四张照片看了一下:“对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害人的尸体有可能是经过拖拽到达尸体发现场的。但即便是第二现场留有的证据也足以证实申请人林志的杀人行为。申请人林志杀死张巧巧后,转移被害人的尸体,以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这也是符合犯罪人心理的。故该组照片不能够证明辩护人提出的观点。至于辩护人说明的取证过程,我们也了解过了,是属实的。但这证明不了任何问题。换句话说,对故意杀人的证据,并不必须第一现场的证据。”wap. “该份证据的形成时间应该是在一审之前,辩护人为什么不在一二审时提交该份证据?”审判长问 “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材料中有类似证据,当时公安机关也提取到一枚被害人衣服上的纽扣。故辩护人未在一二审时提交。”阿蛮回答。 “公诉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审判长发问公诉人。 “我方以下举证材料可能涉及他人隐私,依据法律规定建议以下庭审不公开进行。”公诉人在举证前首先申请了加密程序。 “法庭予以准许,请所有旁听人员离开法庭!”审判长发出了庭审指令。 在所有旁听人员离开法庭以后,公诉人开始举证。 “本案辩护人向侦查机关交流意见时,曾经怀疑被害人身上的异体血样DNA检测结果不能排除系林志双胞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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